在世界各地,微软应对反垄断诉讼的结果不同。任勇认为,这缘于各个区域审判实践中的思路略有区别。美国的司法实践强调保护创新、强调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,欧洲的法律强调保护竞争对手,这造成了微软在欧洲与美国的不同遭遇。
任勇表示:法律原理都是一样的,中国是社会主义法系,司法实践中将走哪一条道路,在没有正式判例出来前还无法下结论。
与上述国家相比,微软在中国的情况却有所不同,主要是微软在中国市场的占有率是因盗版而产生,微软无法利用这样的市场“支配地位”进行绑定销售等垄断的市场行为,没有垄断行为,就不能认定微软违法。
对外经贸大学反垄断法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、博士生导师黄勇表示:垄断行为的认定与裁决包括许多复杂的程序,其中包括市场支配行为的认定,是否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的认定,把垄断行为的结果进行量化与理性分析。《反垄断法》三十八条规定:向政府机关、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前,需要提供与垄断行为相关的证据。
黄勇说,这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,反垄断官司有的长达七年,除了时间成本还需要天文数字的诉讼费,每个公司行使“诉权”前都得考虑自己的实力。






